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四十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在取得駕駛證十日後預約考試;(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和大型貨車,在取得駕駛證20日後預約考試。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三)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