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者欺騙消費者的,需要加倍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消費者主張的“三倍賠償”;
1,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商品銷量不足。
3.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4.在銷售商品上標註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
欺騙消費者:
1.利用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2、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者“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綜上所述,經營者明知是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