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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見義勇為的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通則》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整範圍,確立民法見義勇為制度,賦予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1。加害人對見義勇為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加害人,則由受益者獲得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相關規定中的法理是壹致的。這是針對目前我國因見義勇為行為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法律上賦予見義勇為者壹項請求權。2.條款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法規的突破。“可以”不是強制義務,而是任性的規定和道德鼓勵。很多見義勇為人員受到人身傷害,很難用金錢完全補償。受益者將酌情補償,體現了法律提倡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道德取向。3、“可以”也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的損害責任是否已經由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賠償見義勇為者,就不能反悔,要回去。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何定義「重大過失」?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其民事權益時同等的註意義務。這也意味著,救助人並不是完全免責的。如果救助者故意或嚴重疏忽對被救助人造成損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三條* * *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造成自己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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