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八十五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關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回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條保護業主合法權益,業主有權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