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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侵犯鄰接權的法律規定

侵害相鄰關系不壹定侵害相鄰權,只是損害了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相鄰權,造成權利人的損失,就會構成侵害相鄰權。

相鄰是基於兩個相鄰不動產的壹種法律關系。相鄰會產生相鄰權,不動產所有人可以行使相鄰權,合理使用不動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但違反相鄰關系處理規定,不壹定侵犯相鄰權,損害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相鄰權,但會構成侵犯相鄰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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