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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關規定擾民

《民法典》中擾民的相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或者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壹類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到第二天早上6點,都是擾民。如果私人生活受到幹擾,居民可以根據和平生活權直接維權,要求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法律責任。所謂私人生活安寧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保持穩定、安寧的私人生活,排除他人侵擾或侵犯的權利。

法律依據

隱私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32條* *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 *侵犯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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