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生效前起訴的案件

《民法典》生效前起訴的案件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法律實踐中實行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新法壹般沒有溯及力,民法典生效前的民事案件,按照案件受理時的生效法律辦理。

但是,這個原則不是絕對的。比如民法通則有兩種例外:壹是民法通則規定了某種制度,而合同法等舊法沒有規定,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實制度。此時由於舊法對此沒有規定,法院也不能拒絕判決,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第二,根據“有利溯及既往”原則,允許新法在特殊情況下具有溯及力。比如訴訟時效制度,相對於民法通則,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比較長,對債權人更有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 上一篇:出售的產品檢測報告是假的。廠家有責任嗎?
  • 下一篇:有哪些法律與國家安全有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