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個原則不是絕對的。比如民法通則有兩種例外:壹是民法通則規定了某種制度,而合同法等舊法沒有規定,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實制度。此時由於舊法對此沒有規定,法院也不能拒絕判決,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第二,根據“有利溯及既往”原則,允許新法在特殊情況下具有溯及力。比如訴訟時效制度,相對於民法通則,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比較長,對債權人更有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