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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失信人員新規

法律主觀性:

壹、可以對失信者采取的行為:1,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火車軟臥;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5.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其他財產;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土地、房產和其他不動產;7.強迫被申請人返還特定財產;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並支付遲延履行的費用;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10,出入境限制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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