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壹般原則: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延伸信息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此外,還會有以下法律後果:
1,財產返還
因為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從民事行為中取得的財產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應當將因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財產返還可以分為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
前者是過錯方將無效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物返還對方,而對方取得的財物不予返還,依法另行處理。在後壹種情況下,雙方將分別向對方返還因無效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
2.損失賠償
無效民事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也會產生相應的賠償損失的後果。後果的承擔與當事人的過錯有關。賠償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來確定。
3.收回財產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執法機關應當追繳當事人因無效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已經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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