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指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的財產以供執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