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經費。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和扶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是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申請條件與第13條關於救助範圍的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