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1.編纂壹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先後四次啟動制定民法的工作。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第五次編纂民法典的立法活動啟動,迅速邁出了第壹步。
2.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壹部全新的民法,而是對現有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梳理,對已不適應現實的現有條文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擴展數據:
立法程序:
65438-095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後,由於反右鬥爭的擴大,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的起草再次提上日程,1964年完成草案。後來因為“文革”停了。
1979 165438+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82形成了民法典第四稿。雖然草案還沒有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是現行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草案為依據的。
2002年6月5日至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了民法草案。之後,由於物權法尚未制定,對民法草案的理解存在較大分歧,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
2014,11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