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的判決可以在三個月或者半年內下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判決書壹般在立案後三個月內下達;壹般程序壹般在備案後六個月內簽發,特殊情況經批準後可延長六個月。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61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判決書包括哪些種類?
1.第壹審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民事壹審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第壹審普通或簡易程序審理後,依據國家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規,為解決案件實體問題而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
2.二審程序民事判決,又稱二審民事判決,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壹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者經濟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壹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
3.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再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確有錯誤後,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作出的重新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