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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物業費增加的法律程序

根據我國價格法,物業服務費可以提前收取,每個地區物價局規定的收取月份不壹樣。物業管理公司為了提高服務質量,需要壹定數額的預付物業費用於物業服務準備,不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單方面要求增加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以物業管理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為準。除政府調價外,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單方面漲價。如確需增加,必須召開業主大會,經業主同意方可增加。如果物業擅自提高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業主可以要求物價部門協調,也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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