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相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約定特殊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債務人責任範圍,保證人主張僅在債務人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證人的責任超過債務人的責任範圍,保證人向債務人主張賠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五條法人機關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提供貸款的除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依法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