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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新房物業費征收的規定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公開收費標準和支出明細,並及時向業主報告,物業管理公司從小區相同資源中獲得的收益也必須與業主共享。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履行承諾的服務要求,業主也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當然,在物業管理公司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小區決定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下,個別業主無權拒絕繳納物業費。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收樓時(業主接到收樓通知後,因自身原因未能收樓的,自通知之日起視為收樓),即占有、使用該房屋並享受物業服務時,應當繳納物業費。業主以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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