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只規定了結婚年齡,沒有規定性行為年齡。其實是刑法規定了發生性行為的最低年齡。性同意年齡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個人能夠獨立決定發生性行為的最低年齡。成年人與未滿性同意年齡的人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屬於兒童性侵或強奸。低於最低年齡的人被視為受害者,與他們發生性關系的人作為犯罪受到懲罰,除非雙方都是未成年人。規定同意年齡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虐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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