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事實勝於雄辯”,但事實得益於言語。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有事實和法律,律師的論證也並不總是成功的,這就需要律師充分發揮自己的口才和謀略。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各方或針鋒相對,或避重就輕,或出其不意,或措手不及,或迂回包抄,以退為進。這時,如果壹個律師不講究“戰術”,不懂得辯論技巧,他就很難冷靜地發表自己基於事實和法律的辯論言辭,更談不上熟練地應對辯論中的新情況,從而實現戰略計劃的要求。事實上,雖然有很好的辯論方案,但在法庭辯論時,由於把握不住時機,不善於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已經掌握的“無可辯駁的事實”未能發揮作用的案例很多。
由此可見,辯論藝術在律師職業活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它不僅是律師專業能力和智慧的集中體現,也是評價律師辦案質量和能力的標準尺度。因此,有必要對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技巧進行研究和探討,以適應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發揮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