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第三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並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的問題及時給予指導和解答。
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問題,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