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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可能是違約原則、過錯原則,也可能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也就是說,發生醫療糾紛後,有可能醫生沒有過錯,需要承擔責任。當然,無論適用哪種原則,如果醫院本身沒有過錯,那麽承擔的責任就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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