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律救濟,是指依據法律手段或者類似的法律手段,對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權利進行救濟。筆者認為法律救濟主要包括司法救濟、仲裁救濟和行政司法救濟。
第二,司法救濟
又稱司法救濟或訴訟救濟,是指人民法院在債權受到侵害並依法提起訴訟後,依據職權,按照壹定程序對債權進行的救濟。司法救濟具有以下特征:
壹是救濟範圍廣泛;
二是救濟方式被動;
第三,程序合法;
第四,結果具有強制性;
第五,有效性是最終的。
第三,仲裁救濟
仲裁救濟是在法院之外提供的壹種救濟方式,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即仲裁合同,將基於壹定法律關系已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的處理委托給法院之外的第三人進行裁決。
擴展數據
救助原則
政府幹預社會救助的權力是合法的、正當的,以防止政府權力的異化。由於政府在社會救助中權利和責任的特殊性,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公共權利,使政府社會救助的管理內容合法,權責明確。另壹方面,防止公權的“合法”異化。
立法是國家權力的程序性分配,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各種權力對人民的忠誠。社會救助立法必然要承擔兩大任務:維權(生存權)和制約權力。社會救助的公權不能只集中在壹個或幾個部門,必須通過法治合理分配政府的公權,要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形成“壟斷管理”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