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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噪聲擾民的時間規定

具體的擾民時間段是晚上22點到早上6點之間。

噪聲擾民時間規定,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外,禁止在晚22時至早6時之間進行噪聲作業。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音水平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

居住區噪聲擾民時限如下: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居民區,噪音要控制在45 -55分貝,這是壹個舒適的音量控制,而這是人們在交談時能聽到對方說話的音量。在舒適的環境中,噪音在30分貝到40分貝之間,在這個音量下人的心情相對愉悅;50分貝以上,人會感到疲勞,可能導致睡眠質量差,影響身心健康;超過70分貝會影響生活,導致精神狀態不佳,發生嚴重事故;如果接觸過90分貝的超級噪音,會影響聽力,甚至引發其他疾病。壹旦噪音嚴重影響公民生活,也屬於違法行為,會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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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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