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老人當然需要照顧。但這裏需要強調的是,老人的行為需要合法。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壹條規定:“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事件中,首先要明確的是,沒有法律規定“尊老愛幼”是法定義務。
《民法典》規定了公交車讓座的相關事項: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給老人讓座是理所應當的。但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年輕人必須給老人讓座。年輕人不應該因為自己的意願而被迫讓座。
道德需要大眾自覺遵守。如果用法律手段強制道德,那麽道德就會變味。讓座只是有素養的表現,不是責任,不是義務。老年人無權要求年輕人為自己讓座。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國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老年人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享受發展成果。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提倡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和照顧。但是在這裏,福祿先生沒有看到任何關於“給老人讓座是壹種法律義務”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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