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優先於質押。值得註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權必須有壹個前提,即抵押權依法有效設立並登記。根據未登記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登記抵押權不得先於質權受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5條
同壹財產同時設立抵押權和質權的,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第二,能否享有加工合同項下的優先受償權?
根據法律規定,加工合同的優先受償權不享有合同的優先受償權,只享有擔保財產的優先受償權。法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根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況下,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