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債權到期後應向對方催收,避免訴訟時效。
其次,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院判決對方仍拒不還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允許債權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扣押財產:
1.壹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超過約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壹定的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扣押抵押物,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其債權。人民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仍不還款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甚至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進行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財產隱匿處進行搜查。
4.迫使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債務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價款。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生效判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