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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懲罰性條款為檢察機關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1.《民法典》對懲罰性賠償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如下:懲罰性賠償是指超過被侵權人或者合同守約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的額外損害賠償,以示對侵權人的懲罰。懲罰性賠償可以有限制地用於侵權賠償,限制條件如下:

1.侵權人是故意的;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身體、人身自由或感情財產。

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意義在於懲罰責任人而不是救濟被侵權人的損失。昭發。com提醒您,被侵權人的損失在對其實際損失的賠償中得到了救濟,懲罰性賠償旨在警示人們尊重他人的民事權益,不做侵權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的優勢和特點

1.懲罰性違約賠償可以充分補償和賠償當事人的損失。在許多情況下,懲罰性賠償是在補償性賠償不能有效保護受害人和懲罰不法行為時適用的,它可以補充補償性賠償的不足。

2.懲罰性違約賠償金具有懲罰違法當事人的功能。

3.違約懲罰性賠償可以對類似合同的其他當事人起到警示作用,起到遏制惡意違約的作用,使其不再從事這種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的特征

1.公私混合法的性質

(1)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具有公私混合法的性質。

(2)確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依據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2.壹種最嚴重的民事責任

(1)懲罰性賠償是最嚴厲的民事責任形式。

(2)懲罰性賠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壹種民事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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