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嚴重行為。,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犯罪不僅要看流水,還要看涉案總金額。只要情節嚴重,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單位犯罪,那麽單位將被判處罰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將被判處有期徒刑。
現實生活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多表現為出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跑分;開發非法App;做廣告,推廣相關電信詐騙app。這些行為為電信詐騙提供了便利,是電信詐騙鏈條中的重要壹環。因此,打擊網絡犯罪的關鍵是切斷利益鏈條,有效懲治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
綜上,流水只是銀行交易記錄,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涉案金額不是確鑿證據。不能單純以流水或涉案金額來判斷助信罪是否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7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