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經濟法中的非營利法人有哪些?
民法典經濟法中的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組織。壹般這種為了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成立的,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就是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組織等。
根據《民法》第87條,為公共福利或其他非營利目的而設立的、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是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二、非營利法人的特征是什麽?
壹般來說,非營利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非營利”主要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至於這類法人,其在日常經營中開展了壹些營利性活動,甚至從中獲得了盈利性收入,並不影響其作為非營利性法人的性質。
2.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出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
3.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管理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事業;
4.不能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主管機關的決議辦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讓給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非營利法人和特殊法人有什麽區別?
非營利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非營利性法人。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為非盈利法人,而特殊法人由政府全額出資,並明確其法人地位,由國家通過專門的法律和政策進行規範,不受《公司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