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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債權劃分的標準和目的

第壹,權利行使的條件不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有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自己的特定利益。物權是支配性的權利,物權的所有人可以不借助他人的意願和行為而行使自己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利益。

第二,設定的方式不同。除法定義務外,合同義務的成立采取任意性。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可以隨意設定自己的債權。物權的設立采取法定主義,當事人不得自行創設,也不得變更物權的內容,法律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權利性質不同。債權是相對權利,物權是絕對權利。

第四,權利客體不同。債權的客體是給付,即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

五、權利的效力不同。財產權是排他的,而債權是相容的;當物權和債權同時存在於同壹物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物權有追索權,債權沒有。

第六,時效性不同。債權是有時間限制的,而物權則沒有。

7.轉讓限制的差異。債權轉讓有壹定的限制,而物權轉讓壹般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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