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設定的方式不同。除法定義務外,合同義務的成立采取任意性。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可以隨意設定自己的債權。物權的設立采取法定主義,當事人不得自行創設,也不得變更物權的內容,法律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權利性質不同。債權是相對權利,物權是絕對權利。
第四,權利客體不同。債權的客體是給付,即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
五、權利的效力不同。財產權是排他的,而債權是相容的;當物權和債權同時存在於同壹物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物權有追索權,債權沒有。
第六,時效性不同。債權是有時間限制的,而物權則沒有。
7.轉讓限制的差異。債權轉讓有壹定的限制,而物權轉讓壹般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