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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過錯?

1.民法中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民法上的故意也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壹定結果的行為。他與過失壹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地產生公認的或預見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註意。但在侵權行為成立的問題上,這種區別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但是,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在侵權結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如賠償責任的計算或過失責任的抵銷。

2.刑法中的過錯是指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是故意犯罪,構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已經預見到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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