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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溯及力原則

法律分析:《民法典》關於溯及力原則的規定如下:壹是新規定不溯及既往;二是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修改後的規定適用於新規定或舊規定;第三,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已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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