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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民法是壹個大的法律分類,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合同法是民法的壹個分支,屬於債權的壹種,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約責任及各種名優合同(1)。合同法是民法的壹部分,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的很多內容都是按照民法的內容來分類的,比如買賣合同、經濟合同,都是按照民法內容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分類的。(2)民法是合同法的基礎。民法與合同法法律關系的另壹個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的基礎。(3)民法與合同法內容的互補性。在民法的內容中,合同法的壹些內容在特定情況下對民法的壹些內容做出了具體的補充說明。(4)民法與合同法法律關系的壹致性。民法與合同法法律關系的壹致性主要是指民法與合同法的調整對象相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規定了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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