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明確的回答者;
2.有具體要求;
3.在發生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情況下,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程序:
1,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發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時間。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名稱、通訊地址或者單位;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有壹些證據表明他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威脅。
綜上所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中載明的有效期為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確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要求;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