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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行為有哪些?

您好,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

1.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2.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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