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口頭形式是行為人通過文字表達自己內心意思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當事人之間的面對面交談、電話聯系等。口頭形式是社會生活中民事法律行為中被公眾廣泛使用的壹種形式。它的優點是快速和迅速。但由於其缺乏客觀記錄,壹旦發生糾紛很難取證。因此,口頭形式多用於即時結算的小額交易,而數額較大、非即時結算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適合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是行為人用書面符號表示自己內心意思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的好處在於,它通過書面符號客觀記錄了行為人在壹定載體上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成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有利於防止民事活動中的異議,有利於民事糾紛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四條及國家法律(無效)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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