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受理費的交納標準: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二、應交納的訴訟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三、案件受理費包括:
1,壹審案件受理費;
2.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宣判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