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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訴訟費誰來承擔?

發生債務糾紛時。原告起訴時通常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如何承擔訴訟費,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敗訴方承擔原則規定。

壹、案件受理費的交納標準: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二、應交納的訴訟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三、案件受理費包括:

1,壹審案件受理費;

2.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宣判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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