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名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有固定住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第十壹條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籌備成立申請書;(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3)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權證明;(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五)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