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執法資格崗位的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只有當他們取得1年的下壹個等級時,他們才能宣布晉升到上壹個等級。國家關於人民警察執法資格證書的文件如下:第壹條為進壹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分級認證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應當取得相應的崗位執法資格。未通過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不得執行承辦、審批案件等執法活動和任務,直接從事治安管理工作,但可以在合格民警的指導下協助辦案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崗位執法資格,都應當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職責,不得推諉、拒絕、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