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合夥關系來說,這並不簡單。由於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需要追究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法》第四十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用於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不足部分由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和分擔(即合夥企業的損益由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以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該規定,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合夥協議約定按照出資比例分擔債務的,剩余債務按照出資比例分割為若幹份,各合夥人按照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清償債務;合夥協議約定其他損失分擔方式的,只要不損害部分合夥人的利益,可以按照規定的方式執行;協議未約定損失分擔方式的,剩余債務按照合夥人人數分割成若幹份,各合夥人按照各自份額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