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商法經濟法: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怎麽辦?

民商法經濟法: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怎麽辦?

在經濟生活中,由於財力和物力的限制,企業的經營能力是有限的。然而,由於市場需求的考慮和利益驅動,企業超能力經營的現象屢見不鮮。而且由於實際經營能力與經營規模的比例往往沒有非常嚴格的標準來衡量,加上情況變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經營困難、資不抵債的情況屢見不鮮。公司制企業經營困難,資不抵債。雖然操作復雜,但處理方法相對簡單。因為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根據現有財產申請破產清算。

對於合夥關系來說,這並不簡單。由於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需要追究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法》第四十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用於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不足部分由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和分擔(即合夥企業的損益由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以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該規定,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合夥協議約定按照出資比例分擔債務的,剩余債務按照出資比例分割為若幹份,各合夥人按照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清償債務;合夥協議約定其他損失分擔方式的,只要不損害部分合夥人的利益,可以按照規定的方式執行;協議未約定損失分擔方式的,剩余債務按照合夥人人數分割成若幹份,各合夥人按照各自份額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還。

  • 上一篇:中藥材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是什麽?
  • 下一篇:誰來監督檢查勞動法規的執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