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完全可以提起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訴訟。有些人可能會誤以為壹個案件不能以“不再處理壹件事”為原則進行兩次立案,這是錯誤的。民事訴訟中壹事不再理原則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經人民法院審理後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至於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民事案件,既未被人民法院受理,也未作出生效判決,不屬於“壹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範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後,原告就同壹訴訟請求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見,民事立案兩次或兩次以上是完全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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