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犯罪: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業務範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