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及民事糾紛時,如果決定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原告到法院立案時會收到法院的交款通知書,要求原告在七日內按照交款通知書的金額交納壹筆費用,這是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關於如何承擔訴訟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退還勝訴方預交但不應承擔的訴訟費,敗訴方應當向人民法院支付,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由敗訴方直接支付的除外。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並且交款通知書會明確寫明原告向法院預交訴訟費,案件生效後勝訴方向法院申請退款,然後法院會要求敗訴方在七日內支付到法院賬戶。本案訴訟費用將在案件生效後由被告直接返還給原告。這種處理增加了原告的負擔,很多被告在訴訟中沒有履行能力,很難確定原告能否收到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退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移交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