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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聽證程序

法律分析:1。聽證活動應當有案件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參加,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平等權利。在聽證中,雙方都有義務證明自己的主張。有權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2.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

3、聽證活動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或者由兩名以上法官參加,壹名書記員作為記錄人。

4.聽證應當圍繞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時可以對全案進行聽證。

5.允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參加聽證。

6、聽證活動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官應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法庭提供相關材料,並可以決定聽證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最高法關於受理和審查民事再審申請的意見。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的案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審查:

(壹)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查原始檔案;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的案件,因下列原因可以組織當事人舉行聽證: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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