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
3、聽證活動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或者由兩名以上法官參加,壹名書記員作為記錄人。
4.聽證應當圍繞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時可以對全案進行聽證。
5.允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參加聽證。
6、聽證活動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官應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法庭提供相關材料,並可以決定聽證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最高法關於受理和審查民事再審申請的意見。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的案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審查:
(壹)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查原始檔案;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的案件,因下列原因可以組織當事人舉行聽證: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