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庇犯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2.包庇罪的客觀方面是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3.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實施窩藏、包庇的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窩藏行為有三種形式,即提供隱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虛假證明窩藏。在性質上,這三種行為都屬於行為。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包庇犯罪中不提明知。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偽證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