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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打架糾紛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輕微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糾紛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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