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合同的單位應為員工實際工作的公司或企業。如不壹致或有疑問,可要求該單位說明理由。沒有正當理由的,單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擴展數據:
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概念:
1,無書面合同形式,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
2.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但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延續;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如合同、租賃合同、合並合同中職工的使用、安置、待遇等,這是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基礎;
5.構成要件缺失或者相關條款違法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成為無效合同,但雙方依據該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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