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需材料
1.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3.當事人填寫並簽署的有效證書申請表;
4.申請人所在單位蓋章的介紹信或證明。
第二,流程
1.雙方當事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調解書到現場;
2.填寫生效證明申請表,說明調解書生效情況以及申請出具生效證明的理由和目的;
3.法院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調解書內容是否真實有效;
4.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法院應當出具有效證明。
三、註意事項
1.調解書有效憑證是重要的法律文書,必須如實填寫,不得謊報;
2.調解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的內容、履行的方式等。,並須由法院蓋章;
3.調解書的生效證明應當加蓋法院印章,標明出具日期,並由辦案法官簽名;
4.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調解書和證明文件,不得丟失或者損毀,否則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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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