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如何處理?
1.調解員應當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調解程序是解決糾紛的壹種社會救濟,主要由基層群眾組織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國人與中國人之間民調的解決第二十六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未果的,應當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二、人民調解的調解程序如何進行?
1.民事糾紛申請受理的受理類型。即糾紛壹方或雙方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請求調解委員會解決其矛盾糾紛。
2.主動接受。即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群眾投訴、有關部門或單位的信息、糾紛信息員的舉報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民間糾紛調查中發現的矛盾糾紛,及時主動上門進行調解。
3.轉讓承兌。即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矛盾糾紛,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認為通過人民調解解決更為合適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移送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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