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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對原告不利。

二審開庭不代表對結果有利,也不代表對結果不利。除法律規定必須審理的刑事案件外,第二審法院選擇審理其他刑事案件。第壹,壹審判決存在問題,這是基於案件本身的典型意義和借鑒意義。但在二審終審判決中,對當事人和律師的辯護理由和依據進行了逐壹分析和駁回。

法律分析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認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直接根據本案的證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可以不經審理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是不服案件、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裁定的;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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