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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拍賣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法律分析:貸款銀行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程序。從抵押登記的形式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他項權利後,由抵押人接管,並向抵押權人發放房屋所有權證。預售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記載。預售商品房抵押權設立時,抵押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抵押人對預售商品房享有的權利是壹種選擇權。因此,貸款銀行和抵押人可以憑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期房)辦理本局的抵押備案手續。辦理抵押備案手續時,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1條。

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第四百九十五條認購書、訂購書、預約書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的合同,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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